強迫癥癥狀的實質就是強迫癥人內心的心理沖突,其頭腦中一直存在著兩股力量的抗爭,一方面明知不該為但另一方面卻不受自控的偏要為,這兩種沖突的糾結直接導致了強迫行為的發生,這與強迫癥人某些內在的人格特質直接相關。
英國心理學家Eysenck在Jung的二分法的基礎上將因素分析的方法用于人格分析,提出現代特質理論“人格三因素模型”,并將人的心理結構非為外傾性、神經質、精神質,而具有神經質特質的人更容易與強迫癥結緣,這類人常具有的特點有情緒(神經質)不穩定,喜怒無常,容易激動,而且反應強烈,但有很容易恢復平靜,更多的表現出情緒化行為,通常不會有過強的情緒體驗,這類人常常表現為長期處于煩惱、緊張、不安全、不準確、憂郁、情緒化的狀態中,總是顯得非常有條理、準時、自律、過分細心、沉著,行為上顯得刻板內向,缺乏表達溫情和柔情的能力,往往對工作或事業投入過多的精力而不懂得適時休息等,屬于那種追求完美但不太懂生活的人,具有這種人格特質的個體在高負荷的壓力狀態下更易表現為強迫觀念和強迫行為。
除此以外,內心缺乏安全感和自信也是強迫癥人的重要特質之一。這種安全感和自信的缺失并不是欲望壓抑的結果,更多的是源于早年的心理創傷或有缺陷的親子關系如嬰幼兒時沒有獲得重要他人足夠的親密接觸或遭逢被忽視、恐嚇等經歷,使強迫癥人的內心從小播下了對外界不信任的種子。這些種子像體內細胞一樣,提供給他思考元素,讓他感覺到自己的存在,提供給他消化酶一樣的東西,讓他能感知哪些外來東西是可以吸收,哪些是該排斥的,并時刻警示他“千萬小心,別受騙上當”。從這些人的行為風格可以看到,他幾乎習慣了追求認知和抉擇方面的安全性,總是在思考“認知”的正確與否和“決定”的準確與否中謹小慎微地做決定,遺憾的是這個世界上并沒有完全可以給人確定感的東西,但強迫癥人卻總是執著追求這種確定感,結果將自己置身于人為的痛苦中,并通過其強迫行為表現出來。
因此,強迫癥調節專家在對強迫癥人進行心理調節時除了會關注表面的強迫癥狀,還會去關注強迫癥人內在的人格特質,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強迫癥的心理調節過程就是修復某些人格特質的過程。